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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民初字第1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李小梅与周宗保、李文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梅,周宗保,李文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1575号原告李小梅,女,1957年1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继超,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宗保,男,1964年12月28日出生。被告李文明,男,1991年5月21日出生。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湛北路与公园北街交叉口。代表人王正国,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玉杰,男,1983年5月28日出生,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梅诉被告周宗保、李文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梅于2016年2月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小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小梅负担。审 判 长  张武杰审 判 员  张小磊人民陪审员  朱小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任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