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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卢文、尹家香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文,尹家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83刑初59号公诉机关嵊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文,男,1978年8月23日出生于安徽省灵璧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4年2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嵊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尹家香,男,1987年10月29日出生于安徽省灵璧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16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嵊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刘曼龙,浙江世纪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嵊检公诉刑诉[2016]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文、尹家香犯盗窃罪,建议对被告人卢文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尹家香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姜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文、尹家香及其辩护人刘曼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3、4月份的一天22时许,被告人卢文、尹家香经事先商量,翻墙进入嵊州市甘霖镇嵊州市昌盛服装氨纶有限公司,采用钳子钳断锁芯的方式,从发电房内窃得汽车电瓶2个,计价值人民币200元。2、2015年6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卢文、尹家香经事先商量,采用钳子钳断窗户钢筋的方式,钻窗进入嵊州市三江街道嵊州市美亦卫浴设备有限公司,从车间内窃得废旧铜粉105公斤,计价值人民币2310元。3、2015年7月7日凌晨,被告人卢文、尹家香经事先商量,采用上述相同的方式进入新昌县七星街道佳一机械厂,从车间内窃得废旧铜粉109公斤,计价值人民币2398元。4、2015年8月31日凌晨,被告人卢文、尹家香经事先商量,翻墙进入嵊州市三江街道嵊州市瑞达印染机械有限公司,从车间内窃得空调小阀座配件铜制品一箱,计价值人民币4830元。5、2015年9月15日凌晨,被告人卢文、尹家香经事先商量,采用钳子钳断窗户钢筋的方式,钻窗进入嵊州市石璜镇嵊州市怡和设备有限公司,窃得废旧铝片240公斤,计价值人民币1992元。案发后,被告人尹家香已赔偿各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1173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文、尹家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竺某、陈某、杨某、宋某的陈述,证人陆某、商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嵊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于2015年11月5日出具的嵊价认字(2015)1-303号协助项目价格鉴定意见书,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视听资料,本案各被害人收到被告人尹家香的赔偿款收条,本院(2013)绍嵊刑初字第413号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文、尹家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卢文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盗窃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对其当庭自愿认罪,可予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尹家香当庭自愿认罪,并已赔偿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予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提出的量刑意见基本适当。辩护人刘曼龙以被告人尹家香当庭自愿认罪,并已赔偿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等为由,提出对被告人尹家香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为打击刑事犯罪,保障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起至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尹家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起至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费彰乐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金叶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