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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民初字第4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章伟与马松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伟,马松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民初字第4560号原告:章伟。委托代理人:楼颖莹,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松品。本院在审理原告章伟与被告马松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章伟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章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章伟负担。审 判 员 郑学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莫永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