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三终字1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大连半岛假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朱浩博、原审第三人大连市金州区登沙河江俊农业生态园旅游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连半岛假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朱浩博,大连市金州区登沙河江俊农业生态园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三终字16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半岛假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长江路588号11层3号。法定代表人:杜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祁广泰,系大连市旅游协会旅行社分会旅游纠纷调解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永声,系辽宁律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浩博,男,2005年10月10日生,满族。法定代理人:朱金良,男,1976年5月2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臧卫,系辽宁罗力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大连市金州区登沙河江俊农业生态园,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登沙河街道马蹄子村。投资人:江俊。上诉人大连半岛假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朱浩博、原审第三人大连市金州区登沙河江俊农业生态园旅游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半岛假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02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6年2月1日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大连半岛假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即时给付被上诉人朱浩博5万元,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上诉人大连半岛假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大连半岛假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大连半岛假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803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901.5元,由上诉人大连半岛假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桑盛红审判员 吴义军审判员 高明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