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2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陈根美与程爱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根美,程爱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22民初105号原告:陈根美。被告:程爱仙。原告陈根美与被告程爱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0年4月14日,被告程爱仙出具一份《借条》,载明:向原告陈根美借款20000元。借款至今,被告未归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爱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根美借款2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程爱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喻文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钱红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