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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20-12-07

案件名称

张某涉嫌犯贩卖毒品罪案一审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贩卖毒品罪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 (2015)崂刑初字第212号 罪犯张某,女。 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3月25日被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同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2016年1月21日本院作出(2015)崂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罪犯张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查,罪犯张某确系怀孕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张某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