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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二初字第06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任建国与孙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建国,孙琳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二初字第06126号原告:任建国,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孙琳,女,198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建国诉被告孙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任建国承担。审 判 长 周 楠人民陪审员 董 理人民陪审员 赵宏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施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