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5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原告沈德江与被告杨康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德江,杨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5民初360号原告沈德江,男,196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甘南县被告杨康,男,农民,住甘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德江与被告杨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德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