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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5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原告沈德江与被告杨康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德江,杨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5民初360号原告沈德江,男,196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甘南县被告杨康,男,农民,住甘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德江与被告杨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德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