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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民初164号原告李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 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宋卫文第1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