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民初164号原告李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 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宋卫文第1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