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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民终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王文杰与魏新宝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文杰,魏新宝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民终2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新宝。上诉人王文杰因与被上诉人魏新宝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中站区人民法院(2015)站民二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永胜审判员  张前进审判员  董艳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左梦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