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民终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王文杰与魏新宝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文杰,魏新宝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民终2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新宝。上诉人王文杰因与被上诉人魏新宝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中站区人民法院(2015)站民二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永胜审判员 张前进审判员 董艳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左梦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