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5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叶春林与张红梅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春林,张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94号原告:叶春林,男,汉族,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张红梅,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春林诉被告张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叶春林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叶春林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春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叶春林承担。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伍和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