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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叶春林与张红梅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春林,张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94号原告:叶春林,男,汉族,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张红梅,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春林诉被告张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叶春林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叶春林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春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叶春林承担。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伍和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