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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1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徐明与任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明,任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277号申请执行人徐明,男,1987年1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执行人任东,男,1985年1月8日生,汉族,住双辽市。徐明与任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作出(2015)双郊民初字第304号民事调解书,由被告人任东于2015年9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欠原告徐明劳动报酬8000元。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5)双执字第127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玉福审 判 员 : 郭 春代理审判员 : 陈 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 王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