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81民初7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民初747号原告任某某。委托代理人李仕强,阆中市水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于2016年2月1日依法由审判员罗小龙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本院调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撤诉。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任某某承担。审判员 罗小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 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