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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81民初7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民初747号原告任某某。委托代理人李仕强,阆中市水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于2016年2月1日依法由审判员罗小龙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本院调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撤诉。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任某某承担。审判员  罗小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 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