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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82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曾和平与梁佳、刘红桃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和平,梁佳,刘红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82执63号申请执行人曾和平,居民。被执行人梁佳,居民。被执行人刘红桃,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和平与被执行人梁佳、刘红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2015)娄中民二终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1、共同偿还曾和平借款本金5.7万元,以本金5.7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7%支付自2014年12月8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负担受理费615元,财产保全费645元;3、负担申请执行费755元。但被执行人梁佳、刘红桃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梁佳、刘红桃的银行存款元。二、冻结被执行人梁佳、刘红桃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洪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光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