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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22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休宁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大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休宁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大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22民初74号原告休宁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海阳镇。法定代表人梁发曙,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晓武,系公司员工。被告胡大荣,男,汉族,1956年4月8日出生,工作单位休宁县海阳镇疾控中心。本院在审理原告休宁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大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休宁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以该纠纷已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休宁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休宁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休宁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  文  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冯程程(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