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5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0
案件名称
朱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5刑初46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甲,无职业。曾于2009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8月19日被抓获),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皇姑区看守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皇检公诉刑诉(2016)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闫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至2015年6月期间,被告人朱某甲在沈阳市皇姑区牡丹江街9号1-11-1其租住的房屋内,先后九次容留蔺某(另案处理)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015年8月16日,被告人朱某甲在沈阳市皇姑区牡丹江街9号1-11-1其租住的房屋内,容留蔺某、“苏威”(另案处理)吸食甲基苯丙胺。另查明,被告人朱某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蔺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朱某乙、蔺某的证言;指认现场笔录、照片;辨认笔录、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立功证明材料;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朱某甲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但其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具有立功情节,亦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2016年8月18日止)罚金依法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朝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凤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