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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镜执字第022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潘桂霞与XX龙故意伤害罪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桂霞,XX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镜执字第02249-1号申请执行人:潘桂霞,女,1963年12月31日出生。被执行人:XX龙,男,1964年7月24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镜刑初字第00246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XX龙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华维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强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