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镜执字第022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潘桂霞与XX龙故意伤害罪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桂霞,XX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镜执字第02249-1号申请执行人:潘桂霞,女,1963年12月31日出生。被执行人:XX龙,男,1964年7月24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镜刑初字第00246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XX龙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华维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强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