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4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陈士浩与陈世汉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士浩,陈世汉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4885号原告陈士浩。委托代理人付长剑、付瑞,连云港市海州区锦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世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士浩诉被告陈世汉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士浩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士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士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110元(原告陈士浩已预交),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陈士浩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娜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笑笑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审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