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民初字第04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郭士才与陷小岗、交城县信迎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士才,陷小岗,交城县信迎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4228号原告:郭士才。被告:陷小岗。被告:交城县信迎运输有限公司,吕梁市交城县银通工业园区2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徐支公司,清徐县文源路。法定代表人:李锐,该公司经理。原告郭士才诉被告陷小岗、交城县信迎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郭士才于2015年10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士才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甘金中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露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