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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书田与被执行人孙彦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书田,孙彦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张书田,男。被执行人孙彦霞,女。申请执行人张书田与被执行人孙彦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2014)莲民初字第029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书田于2016年1月4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9579.7元。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帐号等财产线索,经查询,余额不足。被执行人孙彦霞住所地在河南省南阳市苑城区辖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特将该案委托该院代为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莲执字第163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东升执行员  赵 东执行员  蒋卫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