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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行终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贺泽锋,苏爱清,马亚军与延安市交通运输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爱清,贺泽锋,马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06行终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苏爱清上诉人(原审原告)贺泽锋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亚军上诉人贺泽锋,苏爱清,马亚军因诉延安市交通运输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行立字第00004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原审法院认为,贺泽锋、苏爱清、马亚军的起诉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故依法不予立案。依照《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对贺泽锋、苏爱清、马亚军的起诉不予立案。上诉人贺泽锋,苏爱清,马亚军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其主要理由有,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剥夺公民的诉权。本院认为,上诉人贺泽锋,苏爱清,马亚军的起诉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长2年的诉讼时效,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满艺审判员  王 欣审判员  郭 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瑞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