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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3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永定区支行与曾富源、徐省娣、黄欣裕、赖丽春、黄维茂、廖利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永定区支行,曾富源,徐省娣,黄欣裕,赖丽春,黄维茂,廖利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3民初3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永定区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永定区。负责人张开明,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中良,福建永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富源,男,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徐省娣,女,��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黄欣裕,男,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赖丽春,女,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黄维茂,男,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廖利菲,女,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永定区支行与被告曾富源、徐省娣、黄欣裕、赖丽春、黄维茂、廖利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2月1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永定区支行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永定区支行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范畴,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者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永定区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65元,因撤回起诉减半收取532.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永定区支行负担。审 判 员  陈定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卢 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