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中执恢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4-18
案件名称
吴爱华与常德市市场服务中心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潭中执恢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吴爱华,男,汉族,1961年9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欧阳文华,湖南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常德市市场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罗华仪,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凌星,湖南凌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吴爱华与被执行人常德市市场服务中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执行。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常民一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涉及本案的内容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常民一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