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民初字第2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杜淑婷与王新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淑婷,王新堂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初字第2232号原告杜淑婷,女,汉族,1965年8月28日生。被告王新堂,男,1973年12月1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淑婷诉被告王新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杜淑婷负担。审判员 王慧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何世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