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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国斌与被执行人郇绳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斌,郇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67号申请执行人张国斌,男。被执行人郇绳军,男。申请执行人张国斌与被执行人郇绳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5)榆中民终字第002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郇绳军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分期偿还了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4执6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子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