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执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李仕红与赵建利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仕红,赵建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字第26—1号申请执行人李仕红。被执行人赵建利。本院在执行李仕红与赵建利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2016年2月1日申请人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李仕红与赵建利婚姻家庭纠纷(2015)涿执字第26号执行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玉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白海滨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