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4执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刘桂凤与陈俊峰、梁春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凤,陈俊峰,梁春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4执保21号申请执行人刘桂凤,女,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俊峰,男,1977年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梁春彦,女,1975年出生,汉族,无业。申请执行人刘桂凤与被执行人陈俊峰、梁春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2016)黑1124民初27-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陈俊峰、梁春彦位于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昌图镇东***城5号楼1-1-1建筑面积为68.5㎡楼房一户。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2月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陈俊峰、梁春彦位于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昌图镇东***光城5号楼1-1-1建筑面积为68.5㎡楼房一户。故此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孙吴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民初27-2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伟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逢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