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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03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黄某加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加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903刑初19号公诉机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加。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7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18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公一刑诉(20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加自2014年8月起在益阳市赫山区乌金安置小区、羊舞岭安置小区、市汽车东站、市朝阳市场等地的超市、饭店设置老虎机15台,以售出游戏币上分及现金回购退币退分的形式组织赌博活动。至2014年11月7日被公安机关查封,被告人黄某加违法所得共计15000元。2014年11月5日,被告人黄某加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被告人黄某加违法所得1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加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通话详单、物证照片、记账单、收据、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认定书、追缴违法所得通知书、非税收入缴款书、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赫公(龙岭)决字(2014)第1324、1326、1327、132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书证;证人夏某军、李某华、黄某兵、罗某莲、雷某平、雷某湖、晏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加的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加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加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符丽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