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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空间推进研究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空间推进研究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749号原告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某某。委托代理人李科琼,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进,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被告上海空间推进研究所。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空间推进研究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接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预交期内缴纳,且又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蒋鸣良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林 叶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交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缴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