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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7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张绍敏与王涛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绍敏,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7执27号申请执行人张绍敏,女,1981年6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王寨镇。被执行人王涛,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王寨镇。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民初字第140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张绍敏欠款人民币50,000元,并承担执行申请费65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王涛在外打工、且被执行人王涛另有50,000元欠款未到期,同意延期执行本案,待其到期后申请执行时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凤民初字第14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绍敏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生效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本案义务。审判长  曾德成审判员  兰 光审判员  冷劲松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 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