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1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1民初487号原告刘某某,男,生于1947年12月4日,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邓林,四川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生于1958年10月14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唐亚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芸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