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24财保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阳金与马铁如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阳金,马铁如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24财保2号申请人:李阳金,男。被申请人:马铁如,男。系车辆所有人。申请人李阳金与被申请人马铁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李阳金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马铁如所有的湘C××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财产保全金额15万元。黄卫国自愿以其所有的龙门县龙田镇政府办公楼旁(惠龙居)××单元××房房地产一套(房产证号:粤房地权字龙府第00××17号)为申请人李阳金诉前财产保全做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马铁如所有的湘C×××××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扣押车辆由金鑫保管场保管。财产保全限额15万元,扣押期限为一年(从2016年2月1日至2017年1月30日)。二、查封黄卫国所有的位于龙门县龙田镇政府办公楼旁(惠龙居)××单元××房房地产一套(房产证号:粤房地权字龙府第00××17号),查封期限为一年(从2016年2月1日起至2017年1月30日止)。上述财产在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同意,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作出转让、抵押、出租、过户、赠与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处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需延长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廖伟荣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何紫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