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确民初字第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刘国旺与确山县竹沟镇西王楼村山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旺,确山县竹沟镇西王楼村山哑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确民初字第00222号原告刘国旺,男,1964年6月4日生,汉族,住确山县。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春峰、系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恩田,男,1962年2月8日生,住确山县。被告确山县竹沟镇西王楼村山哑组。代表人熊付有,男,1958年11月6日生,汉族,住确山县,任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张鸽,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国旺与确山县竹沟镇西王楼村山哑组,确山县竹沟镇祥善美泰羊产业有限公司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刘国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国旺的委托代理人王恩田、张春峰,被告确山县竹沟镇西王楼村山哑组代表人熊付有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确山县竹沟祥善美泰羊产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前原告刘国旺申请撤回了对被告确山竹沟祥善美泰羊产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已裁定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原告刘国旺诉称:原告是确山县竹沟镇西王楼村山哑组村民,自1980年农村土地改革时分得了10144平方米的山林地。原告自分得该林地后一直由原告自己管理,2013年年底确山县竹沟镇祥善美泰羊产业有限公司依法使用确山县竹沟镇西王楼村山哑组的山林,原告的山林也在其中,但确山县竹沟镇祥善美泰羊产业有限公司在使用原告的山林后,并没有把补偿款给付原告,而是支付给了第一被告,第一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给原告补偿款,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起诉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支付原告的山林地及附属物补偿款30万元。被告确山县竹沟镇西王楼村山哑组辩称:征收的山林为村民组集体所有,征地补偿款应归全体村民所有,原告作为山哑村民组村民已实际分得了应分的补偿款,在山林和耕地被征用后,已经重新分得了土地,原告也已分得了其应得的份额,因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刘国旺系被告确山县竹沟镇西王楼村山哑组村民,其自1980年承包了本组的荒山10144平方米,并一直管理使用,2011年确山县竹沟镇祥善美泰羊产业有限公司依法使用了被告确山县竹沟镇西王楼村山哑组的部分耕地和林地,耕地每亩补偿费22000元,林地每亩补偿12000元,树木每棵(墩)补偿25元。耕地和林地被使用后,被告确山竹沟祥善美泰羊产业有限公司已将补偿款全部给付竹沟镇政府,由镇政府按标准将争议土地及附属物补偿款支付给农户,由农户签字领取。该争议地10144平方米的土地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款由于原告刘国旺与被告确山县竹沟镇西王楼村山哑组有争议,该部分款暂未发放。2014年3月20日,原告刘国旺与被告山哑组其他村民签订了协议一份,内容为:“山哑组熊老庄各家所管理的北山熊老庄附近的全部山林地,均属山哑组集体所有,在没有统一调整分给刘国旺之前,山哑组分发征地补偿款时,刘国旺所管理的山哑附近的山林地10144平方米及附属物(被征收)的补偿款,按征收标准,全部给刘国旺个人所有,该争议林地10144平方米内有附属物林木9332墩(棵)。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协议书、补偿款领取表等存卷为证。本院认为:该争议林地10144平方米(合15.2亩)自1980年由原告刘国旺承包管理至今,确山县竹沟祥善美泰羊产业有限公司依法使用后,其地上附属物林木9332墩(棵)的补偿款233300元(9332墩﹤棵﹥×25元/墩﹤棵﹥)依法应归原告刘国旺所有。至于该争议林地的补偿款应由该村民组依照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其归属,根据2014年3月20日刘国旺与山哑组村民签订的协议书,该片林地的补偿款在没有统一调整分给刘国旺山林时应归刘国旺所有,但被告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在土地被使用后调整分给了刘国旺林地,因此该片林地的补偿款182400元(15.2亩×12000元/亩)应归原告刘国旺所有。以上两项共415700元。由于原告刘国旺诉状中请求山林地及附属物补偿款30万元,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争议林地10144平方木的林地和附属物补偿款30万元归原告刘国旺所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确山县竹沟镇西王楼村山哑村民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文举审 判 员 方光璞人民陪审员 赵 琦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杨笑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