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2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孔某与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2民初443号原告:孔某。被告:施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诉被告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刘筱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吴黛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