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4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宋翠芝与宋红、李春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翠芝,宋红,李春永,驻马店市鼎力发展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4575号原告宋翠芝,女,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被告宋红,女,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乐山路6巷116号附2号。公民身份号码412801197408031442。被告李春永,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驻马店市鼎力发展实业有限公司,住址地驻马店市交通路驿城新村。组织机构代码05337673-0。法定代表人叶俊红,公司经理。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朱殿成,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翠芝与被告宋红、李春永、驻马店市鼎力发展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力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存在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致使民事案件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高卫东审 判 员 王 燕人民陪审员 侯 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赤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