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郑胜丰与胡方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胜丰,胡方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351号原告:郑胜丰。被告:胡方财。原告郑胜丰与被告胡方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胜丰于2016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胜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郑胜丰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慧呀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王成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