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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张卫东与赵炎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卫东,赵炎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212号原告张卫东,男,出生于1988年2月5日,汉族。被告赵炎军,男,出生于1988年8月28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卫东诉被告赵炎军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洪之审 判 员  杨树安人民陪审员  钱妍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常新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