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张卫东与赵炎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卫东,赵炎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212号原告张卫东,男,出生于1988年2月5日,汉族。被告赵炎军,男,出生于1988年8月28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卫东诉被告赵炎军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洪之审 判 员 杨树安人民陪审员 钱妍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常新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