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1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刘畅义与李肖飞、徐嘉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畅义,李肖飞,徐嘉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443号原告刘畅义,男,1982年5月9日出生,苗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彭水县。委托代理人李洪涛,重庆锋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倩,重庆锋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肖飞,男,198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徐嘉聆,女,198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刘畅义与被告李肖飞、徐嘉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经审查,本院系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二被告住所地分别在重庆市合川区和重庆市九龙坡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原告住所地的重庆市彭水县。因本案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辖区,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代理审判员 张岩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宋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