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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牛顺利与刘红伟、刘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顺利,刘红伟,刘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536号原告牛顺利,男,197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委托代理人韩立新,天津德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红伟,男,198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被告刘忠,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牛顺利与被告刘红伟、刘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牛顺利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顺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已减半),由原告牛顺利负担。审判员  高建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徐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