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0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郑嘉麟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廊坊)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2015民二初1016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嘉麟,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廊坊)劳动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016-1号原告:郑嘉麟,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杜良全、郑丰,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吴立峰,经理。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法定代表人:燕振义,董事长。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奎荣,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太建设集团(廊坊)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法定代表人:林维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志,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嘉麟诉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廊坊)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嘉麟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嘉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嘉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000元减半收取190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郑嘉麟负担。审 判 长 李 江人民陪审员 杨晓英人民陪审员 王玉珊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余颖蓉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