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刑更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徐家兰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刑更45号罪犯徐家兰,男,汉族,1959年5月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富锦市,高中文化。现在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服刑。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4日作出(2013)黑林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家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徐家兰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野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30672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2013)黑刑一复字第73号刑事裁定书,予以核准。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于2015年12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2016年1月28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对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以罪犯徐家兰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为理由,建议将罪犯刘浩然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家兰的死缓执行期自2013年11月19日起至2015年11月18日止,已满二年。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维护劳动、学习、生活秩序,接受教育改造;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改造中,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无重大立功表现。另查明,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上述事实,有原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出具的罪犯徐家兰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及提请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家兰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徐家兰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对其限制减刑不变。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知己代理审判员 韩裕伟代理审判员 孙德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