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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马匡信与章可荣、上海金来达家俱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匡信,章可荣,上海金来达家俱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222号原告:马匡信。被告:章可荣。被告:上海金来达家俱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杏萍。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匡信与被告章可荣、上海金来达家俱制造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匡信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匡信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匡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徐秀月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王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