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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与镇康恒安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镇康恒安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2民初22号原告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新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年义,系公司法律办主任。委托代理人陈晓云,系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镇康恒安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与被告镇康恒安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46元(系减半收取),保全费452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良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仝 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