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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民抗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马文珠与葛洲坝新疆供热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文珠,葛洲坝新疆供热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民抗字第3号抗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文珠,女,1977年3月26日出生,回族,新疆国际旅行社导游,住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号*号楼*单元***室。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葛洲坝新疆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刘章,该公司总经理。马文珠因与葛洲坝新疆供热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乌中民二终字第45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马文珠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10月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新检民(行)监(2015)65000000168号民事抗诉书,以终审判决适用法律存在错误,导致判决结果有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彭英琪代理审判员  伊 利代理审判员  祁万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胥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