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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8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罪犯庞兆兵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874号罪犯庞兆兵,男,汉族,中专文化,1981年10月5日出生,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0日作出(2007)句刑初字第2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庞兆兵犯制造、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元;犯隐瞒犯罪���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至2025年3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于2011年3月22日、2013年10月8日作出(2011)、(2013)宁刑执字第271号、第742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庞兆兵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至2021年9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于2015年12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以罪犯庞兆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庞兆兵在服刑期间曾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罚金未履���,没收财产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罪犯履行财产义务情况核查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庞兆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涉毒犯罪,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未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庞兆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20年7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记员杨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