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槐执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涛与被执行人吴继卫、李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涛,吴继卫,李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槐执字第822号申请执行人江涛,男,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吴继卫,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李萍,女,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江涛与被执行人吴继卫、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的(2014)槐民初字第11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槐执字第82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宗赤军执行员 刘昌珉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逄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