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法执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玲霞与被执行人贺遂勤离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玲霞,贺遂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襄法执字第489号申请执行人:张玲霞。被执行人:贺遂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玲霞与被执行人贺遂勤离婚一案中,被执行人贺遂勤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张玲霞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0)襄民初字第42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京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马帅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