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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襄法执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玲霞与被执行人贺遂勤离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玲霞,贺遂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襄法执字第489号申请执行人:张玲霞。被执行人:贺遂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玲霞与被执行人贺遂勤离婚一案中,被执行人贺遂勤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张玲霞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0)襄民初字第42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京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马帅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