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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台民终字第1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董官福与林本兴、林本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官福,林本兴,林本东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民终字第11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官福。委托代理人:黄正伟,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本兴。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本东。上诉人董官福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海市人民法院(2015)台临民初字第第3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程序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临海市人民法院(2015)台临民初字第314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临海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9元,退还上诉人董官福。审 判 长 邬卫国审 判 员 张 燕审 判 员 汤坚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严 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