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执字第3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双进与被执行人吴XX、周爱娟、徐晓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双进,吴XX,周爱娟,徐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丹执字第3395号申请执行人郭双进。被执行人吴XX。被执行人周爱娟。被执行人徐晓东。申请执行人郭双进与被执行人吴XX、周爱娟、徐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的(2015)丹导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吴XX、周爱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郭双进支付借款本金179733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11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二、被告徐晓东在被告吴XX、周爱娟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68元,保全费1600元,共计3868元,由被告吴XX、周爱娟、徐晓东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吴XX、周爱娟、徐晓东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信息。被执行人吴XX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苏L×××××号小型汽车已被法院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无银行、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周爱娟、徐晓东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信息。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丹导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黄文辉执行员 邱国枫执行员 路忠贤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靳玲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