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21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陈博光与谭沃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博光,谭沃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21财保7号申请人陈博光,男,汉族,居民,住新兴县。委托代理人陈天成,广东翔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谭沃连,男,汉族,居民,住新兴县。申请人陈博光因与被申请人谭沃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谭沃连所有的新兴县新城镇升平路**号世茂雅苑B幢**房。申请人陈博光己向本院提供担保人陈培灿位于新兴县新城镇翔顺花园新景居1幢**号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粤房地权证新兴县字第2**号;土地证:新府国用(2011)第0**号]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博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为防止申请人陈博光的申请可能有误,维护被申请人谭沃连的合法权益,本院对申请人陈博光提供担保的财产进行反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谭沃连所有的新兴县新城镇升平路**号世茂雅苑B幢**房,待后依法处理。二、查封担保人陈培灿位于新兴县新城镇翔顺花园新景居1幢**号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粤房地权证新兴县字第2**号;土地证:新府国用(2011)第0**号],待后依法处理。以上查封财产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需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叶伟燕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梁瑞斌 来源:百度搜索“”